校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法律分析
罗传伟;
摘要(Abstract):
<正>一、校园体育伤害事故的伤害主体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第三十七条:"本办法所称学校,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(含特殊教育学校)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、高等学校。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。"[1]2015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《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》第五条:"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中小学、中等职业
关键词(KeyWords):
基金项目(Foundation):
作者(Authors): 罗传伟;
参考文献(References):
- [1]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.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[z].2002,9.第三十七条.
- [2]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.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[z].2015,6.第五条.
- [3]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.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[z].2015,6.第二条.
- [4]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.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[z].2002,9.第九条.
- [5]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[z].2010,7.第三十八条.
- [6]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[z].2010,7.第三十九条.
- [7]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.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[z].2002,9.第十二条.
- [8]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[z].2010,7.第四十条.